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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要来了!(要点及全文)

文章来源:金谷华夏发布时间:2019-09-19

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试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除了扩大覆盖机构范围以外,《办法》还突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明确现场检查定位

《办法》明确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2.完善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工作职责

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并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立项程序

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突出现场检查立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4.丰富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办法》新增和规范了部分检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

5.鼓励自查自纠,促进机构合规经营

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将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6.此前关于现场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

原银监会2018年初发布的《关于在现场检查中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1号),也突出了基本工作流程和程序。

(一)制定年度抽查计划会里负责统筹制定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重点风险和业务领域专项工作,以及跨区域、跨机构事项的随机抽查立项计划;各银监局负责组织制定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随机抽查立项计划。经统筹后纳入银监会系统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或由银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随机抽查计划可在年中集中调整一次。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对象可以在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时按照—定方式和程序随机产生,可以运用相关信息系统自动抽取,也可以银监分局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或立项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方式和程序抽取。要积极探索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检查分析系统(EAST)等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将风险抽样和大数据应用相结合,从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分析筛查,确定检查对象及范围,提高现场检查科学性和精准度。对举报投诉多、发生重大案件(风险)以及案件多发频发、经营异常或风险较高的机构等,要加大随机设置权重、工作力度和抽查频率。

(三)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各级监管机构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统筹考虑抽查对象业务特点、风险状况,检查人员工作时间安排、业务专长等因素,在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方式由项目检查组组长确定,但检查人员应符合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

2019年银保监会尝试对9个省级银保监局进行轮流交叉检查,防止本地监管利益固化,熟人关系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银保监会近日就《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办法》突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现场检查定位。《办法》明确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二是完善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并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突出现场检查立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四是丰富现场检查方式方法。《办法》新增和规范了部分检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

五是鼓励自查自纠,促进机构合规经营。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将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附: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当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中的检查。按检查范围可以分为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等综合性检查,对某些业务领域或区域进行的专项检查,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后续检查。

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流程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现场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合规使用检查费用。

第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人才的专业领域,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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