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红利!三部门发布新规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发布时间:2026-10-19
10月16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此次《指导意见》的政策重心。总体考虑是通过“划定范围+倾斜支持+价格引导”,既引导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又减轻入住老人支付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具体有四方面设计:一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范围。二是鼓励各类型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三是引导各类支持政策向普惠支持型机构集中倾斜。四是加强对普惠服务的价格引导。
清晰界定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
《指导意见》清晰界定了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
兜底保障型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
普惠支持型机构,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其他养老机构为完全市场型机构。
分级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方式
《指导意见》分级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方式。
对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或给予相关补助,切实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稳民生的基础作用。
对普惠支持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可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以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让政府投入的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群众。
对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对医养结合服务允许根据成本增加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调动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积极性。
对社区养老服务,全托床位在10张以上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
对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借鉴部分地方的有益经验做法,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明确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为服务机构自行定价提供指引。
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
当前,养老服务领域仍存在部分乱收费现象,个别养老机构设置名目繁多的服务项目,影响了入住老人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指导意见》注重强化源头治理:
一是规范收费项目和内涵,让机构收费清清爽爽。明确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在基本服务费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上门服务费指养老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是所有收费进清单,让老年人消费明明白白。推动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公示;清单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民政部门还要公示本地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鼓励将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当地有哪些机构、提供哪些服务、收多少钱,群众上网一查便知、明明白白。
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让政府定价清清楚楚。明确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综合考虑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床位费按不同房型、护理费按不同护理服务等级分别制定,还可根据服务质量分级定价,实现优质优价;同时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使收费标准能够及时反映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