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规定。新规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据悉,在新规发布实行后,《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业内认为,监管明确私募资管业务的具体备案要求,这是资管新规在落地过程中的又一实施细则。北京某券商资管人士表示,“管理办法要求和资管新规后的监管口径是一致的,通过三合一,统一标准。之前协会在备案实操过程中已有相关要求,业内也做了反馈,我们一直等待靴子落地。对于规范私募资管业务的发展,防范风险发生,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合计21.07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券商大集合),其中,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11.71万亿元,基金公司4.35万亿元,基金子公司4.89万亿元,期货公司1195亿元。4月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共备案1065只产品,设立规模821.38亿元。
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基金君吐血整理了25条核心内容,供小伙伴们参考。
1、明确新规适用对象、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要求
《管理办法》表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基金君解读:新规首先明确了适用对象,是涉及券商、基金专户、期货等机构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业内认为不包括一般的私募基金。同时,新规明确了私募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
《管理办法》表示,资产管理人应当为每只资产管理计划配备一名或多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
基金君解读:此前一些资管计划沦为通道,在投资经理这块并不规范,现在明确投资经理要求,并规定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有利于引导专业化、主动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基金君解读:这是呼应了私募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不备案不得开展投资,是为了防止风险发生。
《管理办法》指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基金君解读:之前有些机构利用备案信息进行自我增信,让投资者认为其是合规的,但这是有问题的,备案并不是行政审批。新规希望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
《管理办法》指出,托管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报告。
(1)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2)托管人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基金君解读:之前市场上发生过一些风险事件,涉及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托管人这块原来比较滞后,他们认为管理人是一手责任方,但新规明确强调托管人的职责,监督管理人,有利于更好维护投资者权益。
《管理办法》表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当向Ambers系统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验资报告或资产缴付证明等;
(三)产品成立公告或产品成立通知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计划说明书;
(六)与产品相关的重要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销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等;
(七)投资者信息资料表,包括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购份额类型、认购金额等信息;
(八)风险揭示书;
(九)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
(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基金君解读:对备案材料提出了非常详尽的要求,有利于管理人在备案时的操作。
《管理办法》提出,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管理人应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